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宿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有权依法依规收取学宿费。学生有缴纳学宿费的义务,应强化缴纳学宿费的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向广东省相关部门备案的文件执行,学宿费按学年度收缴(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宿费按学年度预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太阳集团官网学籍的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协助完成学宿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2、负责应收学宿费的编制及收费系统管理工作;
3、负责学费缓缴、学费奖励、学费减免及助学贷款的收集整理及录入工作;
4、负责学宿费的收取、学宿费发票的发放工作;
5、负责学生缴费情况的查询工作;
6、负责收费系统与财务系统学宿费收入的对账工作;
7、负责定期向专业学院反馈学生欠费情况;
8、负责公示学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9、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每学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新生名单及新生奖学金名单通过OA工作联系函送达条件装备处(信息技术中心);
2、每学年新生报到注册以后,将享受学费优惠的珠海籍学生名单和本校教职工子女名单通过OA工作联系函送达条件装备处(信息技术中心);
3、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条件装备处(信息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信息,将新生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2、根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享受学费优惠的珠海籍学生名单和本校教职工子女名单及新生奖学金名单,对相关新生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标识;
3、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表,对学籍异动学生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标识、更新;
4、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学生住宿费变动情况清单,在系统中调整学生住宿费标准;
5、实时更新学校收费系统、教务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中的学生信息,保证不同系统中学生的信息一致、准确、完整;
6、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两周内,根据新生报到情况,对未报到注册的新生信息进行清理删除;
7、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1、每学期末学生放假前两周内,负责将下一学期学生转专业情况清单,通过OA工作联系函送达条件装备处(信息技术中心);
2、负责删除未完成注册手续学生选课的课程表;
3、负责将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信息,通过离校系统送达条件装备处(信息技术中心);
4、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
1、每学年暑期放假后两周内,负责将学生住宿费变动情况清单,通过OA工作联系函送达条件装备处(信息技术中心);
2、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负责将继续享受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通过OA工作联系函送达财务处;
3、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审批、办理工作;
4、负责学生助学贷款退款工作;
5、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学院的主要职责
1、按学校的要求向学生宣传学校的收费政策及制度,进行诚信教育;
2、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宿费,提醒学生将应缴的学宿费及时足额存入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3、负责学生注册的审核工作;
4、负责学宿费发票的发放工作;
5、负责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工作;
6、负责缓缴学费(含助学贷款)的审核工作;
7、核对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清单,督促学生及时缴清欠费;
8、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室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学校的学费收缴相关制度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2、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 为了方便学生缴纳学宿费,原则上采取银行代扣的形式缴纳学宿费,特殊情况,须到财务处使用现金或银联卡缴费。
第十四条 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说明,将学宿费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财务处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代扣新生学宿费。
第十五条 在校生于每学年开学前,将学宿费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财务处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代扣学宿费。
第十六条 每学年学生将学宿费存入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的时间一般不晚于开学前两周,具体时间由财务处另行通知。
第四章 缴费与注册
第十七条 缴费与注册密切相关,要严格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学院根据学生注册管理系统中学生的缴费情况,对已经缴清学宿费和已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提供注册通道。
第十九条 教务处、专业学院,对于未缴清学宿费或未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对于违规注册的,要取消该生已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开学第二周周五17:00,学生注册管理系统关闭,不再开放。对已经缴清学宿费或已经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经批准请假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删除其选课的课程表,不再给予当学期的选课机会、不予安排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未缴清学宿费且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学校停发其各类奖学金、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学费的缓缴
第二十三条 缓缴学费是指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在规定的学费缴纳期限内不能及时足额缴清学费,学校允许其延期缴纳学费的救济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具体条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太阳集团官网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经专业学院审核批准(如申请助学贷款的,须经学生工作处复审)并缴清余款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当学期。申请助学贷款的,按助学贷款政策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缓缴的学费,必须在签订的还款承诺日期内缴清。超过缓缴期限未缴清学费的,从其所在专业学院的预算中全额扣回所欠学费。
第二十八条 缓缴学费申请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应缴学费的二分之一,住宿费不得申请缓缴。
第二十九条 缓缴学费办理时间为开学两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向专业学院反馈助学贷款未申请成功学生的名单,专业学院应通知学生缴纳欠费。欠费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缴清所欠学费,超过期限未缴清的,从其所在专业学院的预算中全额扣回所欠学费。
第六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退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学、休学及转学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宿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应缴学宿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宿费后,因退学、休学及转学等终止学业的,对按学年制收费的学生,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宿费等,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在校时间,新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申请退学,按广东省教育厅的退学规定办理;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应根据《太阳集团官网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退费。
第三十三条 复学学生的收费,按照复学之后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申请了助学贷款又足额缴纳了学费的学生,应退还其多缴部分学费。
第三十五条 涉及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或休学的,应退的学宿费应先清偿其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给贷款银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